虎尾簡易庭106年度虎小調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虎小調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丁駿豪
       姜金虹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旺呈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朱妍菁 間請求償還代辦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起訴,
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
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此為法定
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
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
第1款、第119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
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旺呈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旺
呈公司)、朱妍菁返還代辦費用,未列明被告旺呈國際開發
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
12日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補正通知於106年9月21日送
達原告,原告於106年10月19日之陳報狀雖補正旺呈公司之
地址,但仍未列明被告旺呈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亦未提出被
告朱妍菁得為被告旺呈公司法定代理人之依據,是以,原告
關於被告之記載未補正上開事項,又未提出旺呈公司之登記
資料以供本院審核,堪認原告之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應予駁回。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書記官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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