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1號聲請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6年度偵字第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動賭博機具貳台(含IC板貳塊)、賭金新臺幣貳仟柒佰伍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為不起訴之處分者,對於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涉犯賭博案件,經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電動賭博機具2台含IC板2塊、新臺幣2,750元,係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三、本件聲請,經核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
刑事庭法官管安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書記官楊依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