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41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6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載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聲請書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李幼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八月│有期徒刑五月,減│有期徒刑三月,減││││為有期徒刑二月又│為有期徒刑一月又││││十五日│十五日│├───────┼────────┼────────┼────────┤│犯罪日期│96年5月14日│96年2月13日之後│96年1月間某日││││2、3月間某日││├───┬───┼────────┼────────┼────────┤│偵度號│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查及││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年案├───┼────────┼────────┼────────┤││案號│96年度偵字第│96年度偵字第│96年度偵字第││││11407號│16488號│16488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上易字第│96年度訴字第3210│96年度訴字第3210││實││2456號│號│號││審├───┼────────┼────────┼────────┤││判決日│96年12月25日│97年1月29日│97年1月29日│││期││││├───┼───┼────────┼────────┼────────┤│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上易字第│96年度訴字第3210│96年度訴字第3210││決││2456號│號│號││├───┼────────┼────────┼────────┤││確定日│96年12月25日│97年3月6日│97年3月6日│││期││││├───┴───┼────────┼────────┼────────┤│備註│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字│檢察署97年度執字│檢察署97年度執字│││第1440號│第3747號│第3747號│└───────┴────────┴────────┴────────┘┌───────┬────────┬────────┬────────┐│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三月│有期徒刑四月,減│有期徒刑三月,減││││為有期徒刑二月│為有期徒刑一月又│││││十五日│├───────┼────────┼────────┼────────┤│犯罪日期│96年5月間某日│96年3月間某日│96年4月間某日│├───┬───┼────────┼────────┼────────┤│偵度號│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查及││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年案├───┼────────┼────────┼────────┤││案號│96年度偵字第│96年度偵字第│96年度偵字第││││16488號│16488號│16488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易字第3210│96年度易字第3210│96年度易字第3210││實││號│號│號││審├───┼────────┼────────┼────────┤││判決日│97年1月29日│97年1月29日│97年1月29日│││期││││├───┼───┼────────┼────────┼────────┤│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易字第3210│96年度易字第3210│96年度易字第3210││決││號│號│號││├───┼────────┼────────┼────────┤││確定日│97年3月6日│97年3月6日│97年3月6日│││期││││├───┴───┼────────┼────────┼────────┤│備註│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字│檢察署97年度執字│檢察署97年度執字│││第3747號│第3747號│第3747號│└───────┴────────┴────────┴────────┘┌───────┬────────┬────────┬────────┐│編號│7│8│以下空白│├───────┼────────┼────────┼────────┤│罪名│恐嚇│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八月│有期徒刑八月││├───────┼────────┼────────┼────────┤│犯罪日期│96年7月9日│96年7月15日││├───┬───┼────────┼────────┼────────┤│偵度號│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查及││檢察署│檢察署│││年案├───┼────────┼────────┼────────┤││案號│96年度偵字第│96年度偵字第│││││16488號│16488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易字第3210│96年度易字第3210│││實││號│號│││審├───┼────────┼────────┼────────┤││判決日│97年1月29日│97年1月29日││││期││││├───┼───┼────────┼────────┼────────┤│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易字第3210│96年度易字第3210│││決││號│號│││├───┼────────┼────────┼────────┤││確定日│97年3月6日│97年3月6日││││期││││├───┴───┼────────┼────────┼────────┤│備註│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字│檢察署97年度執字││││第3747號│第37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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