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朴小字第204號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陳政禮
被告 蔡宇庭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700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
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林金福
附表:
尚欠本金
利息
違約金
年利率
起訖日
年利率
起訖日
43,700元
1.845%
自111年4月27日起至111年7月26日止
0.1845%
自111年5月28日起至111年7月26日止
2.22%
自111年7月27日起
至111年9月27日止
0.222%
自111年7月27日起
至111年9月27日止
2.345%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0.2345%
自111年9月28日起
至111年11月27日止
0.469%
自111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