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朴小字第204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朴小字第204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陳政禮

被告 蔡宇庭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700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

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林金福

附表:

尚欠本金

利息

違約金

年利率

起訖日

年利率

起訖日

43,700元

1.845%

自111年4月27日起至111年7月26日止

0.1845%

自111年5月28日起至111年7月26日止

2.22%

自111年7月27日起

至111年9月27日止

0.222%

自111年7月27日起

至111年9月27日止

2.345%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0.2345%

自111年9月28日起

至111年11月27日止

0.469%

自111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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