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38號聲請人 魏高明 上列聲請人對於本院103年度抗字第469號聲明異議(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所謂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係指法官於訴訟之結果有利害關係或於當事人有親交嫌怨等客觀事實,足使人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此種迴避原因,依同法第34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並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所舉承審法官有多件另案遭聲請人聲請迴避、未依法命補繳抗告費即以聲請人未繳費駁回抗告、裁判書未記載理由及遭聲請迴避法官姓名等原因,均與上揭情形不符,其聲請法官迴避,不予准許。
三、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王麗莉法官周群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書記官顧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