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1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1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1300號聲請人欣陸興業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里○○路108之25
號法定代理人 魏阿仁 住高雄市○○區○○里○○路108之25
號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合競國際企業有限公司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此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52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共同訴訟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11條,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合競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鄭永林 業已於民國102年3月3日死亡,自無法再為合競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經本院於102年8月1日通知聲請人應於7日內查報合競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現代表人為何人,並提出代表人最新戶籍謄本等資料,上開通知函已於102年8月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稽,詎聲請人迄今仍未查報,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書記官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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