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附民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0年度附民字第109號原告 李日星 被告 張維智
高裕捷 郭淑英 環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被告因民國100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1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102年8月1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及陳述狀可稽。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林孟宜法官劉方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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