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06號原告 林信成
林家禾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以原告起訴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之金額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另原告並應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逾期不繳或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得抗告,其餘部分核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
書記官蕭惟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