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30號原告 李文卿 被告 李秀莉
温國忠 温靖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港幣30萬元,折合為新台幣(下同)110萬8,200元(起訴時即民國110年2月27日臺灣銀行無牌告匯率資料,以前一日即同年月26日之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計算,計算式:300000×3.694=0000000),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温靖凱應給付原告128萬9,161元。從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39萬7,361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
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76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昶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書記官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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