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2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易字第222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顯順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緝字第4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鍾顯順與告訴人 李嬌蘭 為母子關係,係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被告鍾顯順因曾對告訴人李嬌蘭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經告訴人李嬌蘭向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申請民事暫時保護令,該院於民國10
9年7月16日以109年度司暫家護字第375號裁定核發民事暫時保護令,令被告鍾顯順不得對告訴人李嬌蘭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不得直接或間接對告訴人李嬌蘭為騷擾之行為。詎被告鍾顯順收受該民事暫時保護令裁定,並知悉該裁定內容後,竟基於違反前開保護令之犯意,於109年9月27日上午7時許,在屏東縣○○鄉○○街○○○號住所,以客家語對告訴人李嬌蘭辱罵「髒女人」、「瘋女人」、「不識字人」等語,以此方式不法侵害告訴人李嬌蘭而違反前開民事暫時保護令。因認被告鍾顯順涉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違反保護令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查被告鍾顯順業於110年3月9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本院卷第69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莊鎮遠法官粘凱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書記官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