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167號原告 曾忠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 翁建達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書記官洪菘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