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3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1年度附民字第30號原告 馬華君 被告 林志諺 上列原告因被告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其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後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一)。
二、被告方面:其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後附之民事答辯狀所載(如附件二)。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誣告等案件,其中被訴傷害部分,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有上開判決書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原告就此部分提起之損害賠償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另原告就被告誣告犯行提起之損害賠償之訴部分,業經本院另行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併予敘明)。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奇秀
法官陳威龍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顏惠華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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