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交上易字第14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交上易字第14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交上易字第1408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莊淑敏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第一審判決(106年度交簡上字第151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速偵字第135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劉莊淑敏犯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劉莊淑敏自民國106年2月28日晚上6時起至同日晚上8時許止,在臺中市○○區○○路某朋友住處內,飲用含有酒精成分之雞酒後,明知已影響其正常操控車輛之能力,倘執意駕車將足以危害公眾往來之安全,竟基於飲用酒類達相當程度而駕駛車輛之犯意,於同年3月1日凌晨3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上路。嗣經警方於同年3月1日凌晨3時13分,○○○區○○○路與向陽路交岔路口時,攔查並發覺劉莊淑敏身上有濃濃酒味,經劉莊淑敏同意後,於同年3月1日凌晨3時22分,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27毫克而當場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㈠以下本案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
均經本院於審判時當庭直接提示而為合法調查,上訴人即檢察官、被告劉莊淑敏(下稱被告)均同意作為證據(參見本院卷宗第55頁),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作成或取得狀況,均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亦無顯不可信情況,故認為適當而均得作為證據。是前開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
㈡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
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定有明文。本案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檢察官、被告均未表示無證據能力,自應認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㈠訊據被告固不否認其於上揭時、地,飲用含有酒精成分之雞
酒後,駕駛機車上路,為警攔查並經其同意警方要求而為吐氣酒精濃度測試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因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之犯行,並辯稱:其駕駛機車途○○○區○○○路與向陽路交岔路口停等紅燈時,並無違規,警方突然駕駛警用機車,以前後包抄方式將其攔截,並對其實施吐氣酒精濃度檢測,顯不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
1項第3款規定云云,經查:⒈被告於106年2月28日晚上6時起至同日晚上8時許止,
在臺中市○○區○○路某朋友住處內飲用含有酒精成分之雞酒後,於同年3月1日凌晨3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上路返家,於同日凌晨3時13分許,在臺中市○○區○○○路與向陽路交岔路口為警方攔查,並於同日凌晨3時22分許,經其同意後,由警方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27毫克等情,業經被告分別於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判中均坦認不諱(參見偵查卷宗第12頁至第14頁、第30頁;原審105年度交簡上字第151號卷宗第14頁至第16頁、第67頁;本院卷宗第56頁),核與證人即攔查員警 李慶華 於原審審判中具結證述內容相符(參見原審105年度交簡上字第151號卷宗第63頁至第65頁),並有員警職務報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警方勤務分配表、原審106年8月31日勘驗筆錄各1份(參見偵查卷宗第11頁、第21頁至第22頁;原審105年度交簡上字第151號卷宗第60頁至第62頁、第69頁至第70頁)附卷可參,核屬相符,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⒉又被告飲用含酒精成分雞酒後,於上開時、地,駕駛機車
外出為警攔查,經警方告知被告相關法律規定及效果、施測方式,且徵得其同意後,對被告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等情,業經被告於本院審判中所自承,並有原審106年8月31日勘驗筆錄1份(參見原審105年度交簡上字第151號卷宗第60頁至第62頁;內容詳如附件所示)附卷可參。
是被告既經警方說明相關規定後,而自願性同意接受警方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則警方所為則無非法可言,所取得上揭卷附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自非屬違法取得證物,而具有證據能力。
⒊況自卷附原審106年8月31日勘驗蒐證錄影檔案光碟結果
(參見原審105年度交簡上字第151號卷宗第60頁至第62頁)所示,「乙警員:怎麼整個聞起來都是酒味?A駕駛:我沒有啦」。「甲警員:因為這個沾到的話,味道不可能那麼淡,我是跟你講真的,你味道太重了,絕對有喝。
A駕駛:沒有啦,我真的沒有喝。」、「甲警員:大姐,我跟你講,你真的有喝。這個味道太濃了,你跟我講話,那個味道整個都噴出來了。不是我不相信你,是我離你這樣的味道就有了。A駕駛:真的嗎?沒有啊。」等情觀之, 益徵 被告於警方攔查之際,警方顯已懷疑被告為上開公共危險犯行,遂徵得被告同意後,以呼氣酒精濃度測定器進行測試,尚難認有何不法之處,亦無違背法定程序。⒋證人即執行攔查警員 林慶華 於案發時間即於106年3月1
日凌晨2時至4時許係執行巡邏勤務,工作內容為巡簽巡邏表,見可疑人車並實施盤查;又被告係在臺中市○○區○○路與圓環東路路口停等紅燈時為警員攔停,攔停前之行駛過程中,並無發生行車糾紛、肇事或違規行為等情,業經證人林慶華於原審審判中具結證述明確(參見原審10
5年度交簡上字第151號卷宗第63頁),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原派出所25人勤務分配表影本1紙(參見原審105年度交簡上字第151號卷宗第70頁)附卷可參。是證人林慶華於攔停被告之際,雖僅係執行一般性之巡邏勤務,並非執行犯罪偵查之司法警察職務,然其攔停被告後,即因被告身上有濃厚酒味,警方顯已懷疑被告為上開公共危險犯行,已如前述。故警方於徵得被告同意後,採取被告吐氣作為犯罪證據時,即以呼氣酒精濃度測定器進行測試,核屬有據,自與警方前揭攔停程序無涉,尚難執此逕行認定本案警員對被告實施酒測取得酒精濃度檢測單屬違反法律正當程序取得之證據。
⒌至警方對被告為吐氣酒精濃度測定器進行測試過程之錄影
畫面,並無拍攝至全部結束,過程中尚有吐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06毫克等情,此有原審106年8月31日勘驗筆錄
1份(參見原審105年度交簡上字第151號卷宗第60頁至第62頁)附卷可參,然經證人林慶華於原審審判中具結證述:上揭無拍攝全部酒測結束,係因其密錄器電力不足,而同時值勤員警亦忘記開啟配戴密錄器;另被告於測試過程曾多次吹測失敗,警方不會將失敗紀錄附卷,僅會將最後吹測數值附卷(參見原審105年度交簡上字第151號卷宗第64頁)等語,爰審酌證人林慶華所述內容,與常情相符,應可採信,尚難僅因該錄影過程未完全或另有其他數值如每公升0.06毫克,逕行為有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
⒍從而,本案係警方發現被告身上有濃厚酒味,已懷疑被告
為上開公共危險犯行,而於徵得被告同意後,採取被告吐氣作為犯罪證據時,即以呼氣酒精濃度測定器進行測試,該行為既屬合法,則該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所示被告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27毫克,應可採信。
㈡綜上所述,被告前揭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亦核與上開
事證不符,無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為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犯行,應堪認定。
三、論罪理由:㈠按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所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
每公升0.25毫克之要件,係以酒精濃度標準值,作為認定不能安全駕駛之判斷標準,是行為人飲用酒類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經查獲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法律標準,即堪認符合犯罪構成要件。被告酒後駕駛機車,經警方查獲後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0.27毫克,超過上開法律規定標準。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因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
四、撤銷改判理由:㈠原審未予詳查,以本案排除檢察官提出酒精測試單及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等證據後,檢察官所提出證明被告為本案犯行證據,僅餘被告自白而欠缺其他必要證據,足以證明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進而認定被告被訴犯罪不能證明,為無罪判決諭知,揆諸前揭說明,其認事用法,容有未洽。檢察官執此為由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撤銷改判,自屬可採,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
㈡爰審酌被告前於103年間因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
工具而駕駛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速偵字第314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03年5月27日起至105年5月26日止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參見本院卷宗第14頁)附卷可參,竟罔顧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之用路安全,且政府各相關機關業就酒醉駕車之危害性,以媒體傳播等方式一再宣導,為時甚久,仍於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7毫克,貿然駕駛機車上路,惡性非輕;暨其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為家庭主婦,小孩已成年結婚,經濟狀況不佳(參見原審
105年度交簡上字第151號卷宗第67頁反面),又幸尚未釀成他人傷亡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
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
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雅楓提起公訴,檢察官林煒容提起上訴,檢察官郭景東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仁松
法官林榮龍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欣憲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附錄:本案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附件:原審勘驗警員查獲被告蒐證錄影檔案之勘驗結果:(參見
原審105年度交簡上字第151號卷宗第60頁至第62頁)
一、光碟內共有2017_0301_031111_033及2017_0301_031412_034」錄影檔2個。
二、檔案名稱:2017_0301_031111_033,總時長3分1秒,錄影畫面左下角顯示時間自2017年3月1日3時11分09秒開始,至同日3時14分10秒結束,錄影鏡頭應係置於甲警員身前。
㈠畫面顯示時間2017/03/0103:11:09至03:12:20甲乙2
名警員在7-11便利超商外面,盤查2位民眾確認其等身分資料後,分別騎乘警用機車離去。
㈡畫面顯示時間2017/03/0103:12:21至03:14:10甲警員
騎乘機車往前直行至前方交岔路口,該路口號誌顯示為紅燈,1輛機車(下稱A機車)停在該路口機車待轉區內等停紅燈,警員接近路口時按鳴喇叭1聲(03:12:27),並趨前停靠在A機車左側。
甲警員:你好,我可以查個證件一下好嗎?
A駕駛:蛤?(甲警員與A駕駛均將機車騎到路旁停放,同時乙警員亦騎
乘機車抵達並將騎乘之機車路旁)甲警員:先熄火一下。
甲警員:你住哪裡?
A駕駛:豐東路那裡。甲警員:蛤?
A駕駛:豐東路那裡。甲警員:你先安全帽拿下來好嗎?
A駕駛:好。(乙警員走至A駕駛身旁)甲警員:摩托車是你本人的嗎?
A駕駛:嗯,是我女兒的。乙警員:你有喝酒嗎?
A駕駛:沒有啊。乙警員:怎麼整個聞起來都是酒味?
A駕駛:我沒有啦(拿出身分證給甲警員)。甲警員:有啦,你有喝啦(接過A駕駛身分證)。
A駕駛:沒有啦。甲警員:我們測一下就知道了啊。
A駕駛:嗯(點頭)。甲警員:還是別人的味道?乙警員:你是沾到別人的味道?
A駕駛:嗯(點頭)。乙警員:有可能喔?
A駕駛:對啊。甲警員:不過應該是你自己有喝喔。
A駕駛:沒有啦。甲警員:因為這個沾到的話,味道不可能那麼淡,我是跟你講真的,你味道太重了,絕對有喝。
A駕駛:沒有啦,我真的沒有喝。甲警員:大姐,我跟你講,你真的有喝。這個味道太濃了
,你跟我講話,那個味道整個都噴出來了。不是我不相信你,是我離你這樣(距離)的味道就有了。
A駕駛:真的嗎?沒有啊。甲警員:大姐,這個騙不了的。我現在用這個機器,你再
吹一下,它就變成紅色了,來吹氣一下(拿紅色酒測器靠近A駕駛)。
A駕駛:(對著紅色酒測器吹氣)。甲警員:再吹一次。
A駕駛:(對著紅色酒測器吹氣)。甲警員:你怎麼為什麼會有酒味(看著酒測器顯示畫面)?甲警員:再吹一次。
A駕駛:左手拿著紅色酒測器前端(對著紅色酒測器吹氣)。
甲警員:OK,還是給你酒測一下,好不好?
A駕駛:嗯,好啊,沒有關係。甲警員:這有可能是你跟人家坐一起沾染到喝酒人的酒味。
A駕駛:對啊,我真的沒有喝啊。甲警員:你去幫人家買酒?
A駕駛:嘿啊。甲警員:你看你這裡還有一堆。
A駕駛:嘿啊,他們就說要喝啊。甲警員:怎麼這麼好呢。
A駕駛:因為我沒有喝,就出來幫他們買酒。甲警員:好。
三、檔案名稱「2017_0301_031412_034」,總時長2分54秒,錄影畫面左下角顯示時間自2017年3月1日3時14分10秒開始,至同日3時17分3秒結束。錄影鏡頭應係置於甲警員身前。
畫面顯示時間2017/03/0103:14:09至03:15:43甲警員:好啦,幫你酒測一下。
A駕駛:我住豐東路。甲警員:那是哪一間?唱歌的?小吃店?
A駕駛:沒有啦,我是說我住在豐東路。(甲警員拿取酒測儀器)甲警員:你家裡的人要喝酒,你出來幫他們買酒?
A駕駛:對,嗯。甲警員:不好意思啦,因為那個味道太濃了。
A駕駛:好,沒有問題。甲警員:我真的會誤會說是不是。
A駕駛:吼好。甲警員:來這個先還給你(身分證還給A駕駛)。
甲警員:不管怎麼樣,怕到時候如果真的(拿出免洗杯)。
A駕駛:對對對。甲警員:我還是給你漱口一下。
A駕駛:好。甲警員:你家裡的人應該也是喝很多?濃酒歐?
A駕駛:沒有,那個啤酒而已。甲警員:那味道好濃好濃(倒礦泉水)。
甲警員:來給你漱口(水杯拿給A駕駛)。
乙警員:是不是很多人在喝?
A駕駛:對呀(接過水杯喝水)。甲警員:朋友?他們可能已經喝掉一箱了,有沒有?
A駕駛:沒有啦(吐掉嘴巴裡的水)。甲警員:我們是叫漱口啦,你要喝進去也可以。
甲警員:給你速戰速決,跟你講酒測規定,0到0.17沒有事
,0.18到0.24開罰單、扣車,0.25以上是公共危險罪。
A駕駛:嗯。甲警員:還是你要拒測?
A駕駛:不要啦,因為我又沒有喝。甲警員:對啊,對啊,但是你有拒測權利,我們還是要告訴
你。拒測是吊銷所有駕照3年,直接罰9萬,還要扣車,還要上道路講習。雖然你自己說沒有,但是我們還是要告訴你規定,因為測下去,這個數字就不能改了(拿出酒測器準備酒測)。
A駕駛:好。甲警員:等一下,你含著就一直持續吹,看我怎麼吹(對著左手掌背吹氣)。
A駕駛:(對著左手掌背吹氣)。甲警員:持續,不要斷,也不要回吸。
A駕駛:好。甲警員:酒測值是零(酒測器檢測結果的畫面顯示0.00,酒
測器編號103288)我這個全程都有錄影錄音的,不要有爭議。大姐,近來。
A駕駛:(含住酒測器吹氣管)。甲警員:含著大力吹,再來、再來、再來。
A駕駛:(吐出酒測器吹氣管)。【酒測器檢測結果畫面顯示「〈…」】甲警員:不能斷。
乙警員:你中斷了。
甲警員:你氣不用強,但是你就是要持續,看我來手給我。
A駕駛:我會緊張。甲警員:你手給我,我教你。
甲警員:有沒有?甲警員:持續,先後面深呼吸。
甲警員:我是不是都是持續?
A駕駛:我會緊張。甲警員:我這樣好不好?
A駕駛:不用啦。甲警員:來。
A駕駛:(含住酒測器吹氣管)。甲警員:再來、再來。
【酒測器檢測結果畫面顯示「〈…」】甲警員:你不能這樣子甲警員:中斷了。
A駕駛:我又中斷了。甲警員:我剛剛不是教你嗎?這樣你看我氣都是保持都有一
直出來,你不要這樣子(吐一大口氣出來),你也不要這樣子(輕輕持續吐氣,突然吐一大口氣),都不要,你也不要回吸,都不要,什麼都不要。
A駕駛:(左手拿著吹氣管,含住酒測器吹氣管)。甲警員:不要摸,不要摸,我來弄就好,牙齒不要堵,牙齒不要堵著它,大力吹。
A駕駛:(含住酒測器吹氣管)。甲警員:再來、再來、大力點、再大力點。
甲警員:這次是失敗了。
【酒測器檢測結果畫面顯示0.06】乙警員:你可能要再大力一點,吹大力一點。
【錄影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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