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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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15號
原   告  黃世直
被   告  王綉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綉珍間確認本案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6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6,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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