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補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528號
原   告  李有德
訴訟代理人  陳錦昇 律師
被   告  游英貴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英貴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43,669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英貴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303,055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43,6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書記官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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