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審簡附民字第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6號原告 張薇嘉 (原名 張瑤 )被告 陳健峰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審簡字第234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主張。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而適用簡易程序之案件,雖不經言詞辯論,但附帶民事訴訟,至遲仍應於刑事判決前為之,且第一審宣示判決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二、經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8日以107年度審簡字第234號為刑事簡易判決,並已於同年7月17日確定。乃原告遲至108年9月11日始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可證,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葵衢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