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9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陸年拾貳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殺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9月14日訊問後,認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嫌重大,且所犯係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於
96年9月14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於96年12月3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12月14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曾逸誠
法官林柏壽法官王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書記官黃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