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40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李嘉益法官李殷君不得抗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書記官陳昱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