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32號聲請人甲○○
3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62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6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葉政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安安醫療儀器行 黃仁 │合作金庫銀行北苗栗│96年5月31日│8,280元│0000000││││章│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