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1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1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所犯之罪,各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下同)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關於沒收之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酌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㈤解釋)。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廖柏基法官蔡紹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丞晏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5.10.25│95.11.1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5年毒偵字第5196.5417號│95年毒偵字第5196.5417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506號│96年度上訴字第506號││實├─────────┼─────────────┼────────────┤│審│判決日期│96.05.29│96.05.29│├─┼─────────┼─────────────┼────────────┤│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506號│94年度上訴字第50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06.22│96.06.22│├─┴─────────┼─────────────┼────────────┤│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3月又15日│有期徒刑3月又15日││金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1.2.3.4應定執行刑│1.2.3.4應定執行刑│└───────────┴─────────────┴────────────┘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5.10.25│95.11.1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5年毒偵字第5196.5417號│95年毒偵字第5196.5417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6年上訴字第506號│96年上訴字第506號││實├─────────┼────────────┼────────────┤│審│判決日期│96.05.29│96.05.29│├─┼─────────┼────────────┼────────────┤│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96年上訴字第506號│96年上訴字第50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05.29│96.05.29│├─┴─────────┼────────────┼────────────┤│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2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1月又15日│有期徒刑1月又15日││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1.2.3.4應定執行刑│1.2.3.4應定執行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