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6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67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孟慈實業有限公司、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標的之美金壹拾貳萬肆仟柒佰捌拾陸元及日幣陸佰零捌萬貳仟貳佰玖拾叁元具體明確之利息計算方式(利率須特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書記官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