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金上訴字第18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855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858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柏陞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4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仁松
法官林宜民法官黃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