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2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2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28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發興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7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發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廖發興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先後經法院判刑及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11月1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86025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慧珊
法官陳葳法官田德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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