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2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29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蔣志和上列受刑人因肇事逃逸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8年度執聲付字第7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蔣志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蔣志和因肇事逃逸罪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11月1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86035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慧珊
法官陳葳法官田德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