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62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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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6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1627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
甲○○上開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7年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肆拾陸萬柒仟玖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就本件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乙節,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約定書3紙為證,堪信為真實。準此,本院於本件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被告丙○○於民國95年1月2日以被告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合併前名稱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筆,本金分別為新台幣(下同)600萬元、
150萬元及154,500元,約定借款期間均自同日起至115年
1月2日止,本金150萬元之借款利息依中華郵政2年期定儲存款機動利率加1.875%機動計息,本金154,500元之借款則依中華郵政2年期定儲存款機動利率加1.455%機動計息,並約定於每月2日繳付本息乙次,如未按期清償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逾期6個月以內者,應另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應另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
詎被告未依約繳款,原告聲請本院以95年度執字第23359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對原告丙○○之不動產予以拍賣,於96年3月26日分配受償後,上開本金600萬元借款部分已全部受償;本金150萬元借款尚有本金1,303,414元、違約金9,575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未受償;而本金154,500元借款則尚餘本金154,054元、違約金879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棄未受償。為此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台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11月13日金管銀(六)字第09500476730號函、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各1件、借據及約定書各3件為證,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1,467,922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天民┌───────────────────────────────────┐│附表:96年度訴字第1627號│├──┬──────┬────┬───────┬────────────┤│編號│尚欠債權本金│週年利率│利息計算期間│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新台幣)││││├──┼──────┼────┼───────┼────────────┤│1│1,303,414元│3.920%│自96年3月27日│自96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起至清償日止。│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2│154,054元│3.500%│自96年3月27日│自96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起至清償日止。│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書記官劉彩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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