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53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25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53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38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詐欺取財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2年8月間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947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7733號、偵緝字第1613號、94年度偵字第2273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除附表之犯罪日期欄應予更正外,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李正紀法官李釱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秋帆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受刑人甲○○減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略│├───────┼─────────────┼─────────────┤│罪名│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犯罪日期│92年8月間(聲請書誤載為92││││年8月27日至92年9月18日)││├───────┼─────────────┼─────────────┤│偵查年度及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偵字││││第17733號、偵緝字第1613號││││、94年度偵字第22738號等││├───┬───┼─────────────┼─────────────┤│最後事│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實審├───┼─────────────┼─────────────┤││案號│96年度上易字947號│││├───┼─────────────┼─────────────┤││判決日│96年5月31日││││期│││├───┼───┼─────────────┼─────────────┤│確定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決├───┼─────────────┼─────────────┤││案號│96年度上易字第947號│││├───┼─────────────┼─────────────┤││判決確│96年5月31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6月││├───────┼─────────────┼─────────────┤│附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執字第3952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