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緝字第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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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緝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緝字第9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游邱淑惠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邱淑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通緝到案後,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
5萬元,由游邱淑惠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0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林惠霞法官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秀貞中華民國94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