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320號原告硯山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廖湖中 律師被告鑫巨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4,3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9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4,300元,尚不足新台幣5,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惠慈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0月4日
書記官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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