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勞執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執字第18號聲請人 洪瑋揚 相對人 呂應必 即 古瑞悠 健康時尚餐館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民國108年11月13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資方(即相對人)同意給付勞方(即聲請人)新臺幣92,000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勞資爭議,於108年11月13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在案,詎相對人尚未履行其義務,因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關於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作成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調解結論,並經勞資爭議雙方同意於調解紀錄簽名,此有聲請人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08年11月14日函暨該局同年11月13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暨聯邦銀行存摺內頁在卷可稽,聲請人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因此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勞動專業法庭法官黃宣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書記官涂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