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聲再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再字第10號再審聲請人 陳俊君 再審相對人 雷永康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雷永康間聲請再審事件,對於民國106年11月20日本院106年度司票字第514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聲請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提起再審之訴,應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之規定徵收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未繳納再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1日裁定,命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11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再審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可憑,其聲請再審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子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書記官莊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