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580號原告信義房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健平 訴訟代理人 鄭旭廷 律師被告 吳麗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7,0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勞動專業法庭法官黃宣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書記官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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