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1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10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緯田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56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郭緯田於民國107年5月1日下午1時58分許,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其妻 洪詩涵 、行經屏東縣○○鎮○○路與成功路口時,因細故與告訴人 林文加 發生口角爭執,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自隨身攜帶之包包取出短刀,作勢要攻擊告訴人林文加,並在告訴人林文加逃往旁邊工地時,持刀繼續追逐,使告訴人林文加因此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其安全;嗣因洪詩涵在場勸阻被告郭緯田後,被告郭緯田遂將短刀丟在該處工地,旋即駕車搭載洪詩涵離開現場,告訴人林文加撿拾起上開短刀,交由到場處理之警員扣押。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所涉妨害自由案件前經檢察官於107年12月22日提起公訴,並於108年1月16日繫屬本院一節,有起訴書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8年1月14日屏檢 錦儉 107偵5616字第1089001836號函上本院收文日期章戳印在卷可憑,惟被告嗣於
108年6月19日死亡之情,則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蕭筠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書記官林依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