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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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9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91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茂菁選任辯護人陳湘傳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茂菁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胡茂菁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殺人未遂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9年8月28日執行羈押在案。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經本院訊問後,被告雖僅坦承傷害告訴人 戴文池 之犯行,惟佐以卷內各項證據資料所示,仍認被告所涉上開罪名罪嫌重大,且該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被告實有因人之趨吉避凶天性而逃避重罪刑責處罰之可能,是本院綜合上情,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與比例原則綜合判斷後,認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故裁定被告應自109年11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筑婷
法官郭峻豪法官陳佳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若安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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