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9年度竹東原簡字第8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竹東原簡字第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靜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8年度毒偵字第21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朱靜萍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施用毒品犯行訴追合法性:
被告朱靜萍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
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3年11月4日執行完畢出所,由臺
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毒偵緝字第78號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又因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之
94年4至10月間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
年度訴字第50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確定,是被告既曾於觀察
、勒戒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案
件,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案件即毋庸再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20條第1項之規定觀察、勒戒,合先敘明。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查被告前於105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
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原訴字第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
5月確定後,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27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10月確定,於107年5月10日執行完畢(嗣接續執行另案
),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其於徒刑執行
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
本院衡酌本件構成累犯之罪與本件被告所犯之罪,均為施用
毒品案件,罪質相同,仍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最低
本刑。
四、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施用毒品案件經判刑、執行完畢之紀錄
,仍未能戒除毒癮,施用足以導致人體機能發生依賴性、成
癮性及抗藥性等不良後果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顯見
自制力薄弱,惟其施用毒品僅屬自殘行為,對於他人之法益
尚無直接、實際之侵害,且係配合警方通知而遵期接受尿液
採驗,以及被告家庭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鍾曉亞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潘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書記官彭筠凱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毒偵字第2187號
被告朱靜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朱靜萍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7年度
聲字第81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與他案接續
執行後,於民國107年11月8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交付保護管
束,於108年2月10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已執行完
畢。詎仍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8年
10月13日10時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在不詳
處所,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其為列管之
毒品調驗人口,於108年10月13日10時許,經警通知到場採
集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朱靜萍經傳喚未到庭。惟查,被告為警採集尿液送檢驗
,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採尿室毒品人口到場採
尿名冊(檢體編號:Z000000000000)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108年10月28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
號:UU/2019/A0000000)各1份附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
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被告前有如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
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存卷可參,其於有期徒
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
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檢察官鍾曉亞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書記官黃綠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