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09號聲請人甲○○相對人鴻耀橡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選派 蘇素卿 會計師為鴻耀橡膠有限公司之檢查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有限公司依同法第110條第3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相對人公司之股東,已繼續1年以上持有相對人公司出資額超過3%以上,相對人公司自93年6月23日核准設立迄95年8月止,已產生鉅額虧損,聲請人懷疑該公司財務報表所表達之經營成果及財務狀況,且公司負責人乙○○及股東 談叡裕 為規避負擔虧損枉顧小股東權益,對於公司第3次增資款乙○○330萬元、談叡裕275萬元自行主張認定為借貸非屬公司資本,聲請人於95年8月16日股東會提議且經股東會議決議通過,委請會計師查明,聲請人依股東會決議委託 林益民 會計師查帳,並多次以存證信函發函約定時間查帳,負責人乙○○屢以人在大陸拖延,又要求聲請人負擔會計師費用等以規避檢查,聲請人於95年12月27日得知負責人乙○○返國,嗣於96年1月11日會同會計師查帳,經會計師初步查核,發現會計帳簿與報表金額不符,公司未解散卻將公司資金以償債及退還資本名義轉入個人銀行帳戶等多項異常等情。為此,依公司法第110條第3項、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鈞院准予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會計帳簿報表及憑證,並釐清負責人乙○○及股東談叡裕將公司資金轉入個人銀行帳戶之情形等語。
三、本院依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公司章程、設立登記表、95年度8月資產負債表、93年度6月份至95年度6月份之損益表、存證信函、會計師出具之查核報告影本等查核結果,並參酌聲請人確係繼續1年以上,持有相對人公司之出資額已超過3%以上等情,認聲請人聲請本院選派檢查人,檢查該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院函台灣省會計師公司公會推薦會計師擔任上開檢查人,經該公會於96年2月27日會總發字第09600285之1號函推薦蘇素卿會計師為檢查人,而蘇素卿會計師亦表示同意擔任本件檢查人工作。本院因認為選派蘇素卿會計師擔任本件檢查人工作,對於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盈虧情況應能本於專業知識予以檢查,於聲請人及其他股東之權益當能適時維護、保障,爰選派之。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卓進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3月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