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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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75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弄11號指定辯護人方文賢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黃莉莉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秀貞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