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交附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5年度交附字第66號原告辛○○
壬○○○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辛○○原告庚○○
丁○○戊○○上二人法定代理人庚○○原告己○○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 律師複代理人 王世豪 律師被告丙○○
聯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五年度交訴字第一四四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林英志
法官蔡直青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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