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92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9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92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續字第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與乙○○均係於台南縣玉井青果市場設攤之攤販,渠二人於民國94年10月20日上午11時許,在臺南縣玉井鄉青果市場內,因故發生爭執,雙方因而發生拉扯,甲○○即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乙○○,致乙○○受有右側肩胛骨外傷、右手肘外傷、左大腿外傷、右臉外傷、假牙脫落之傷害。因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以言詞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林臻嫺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麗雅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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