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0年度重訴字第715號上訴人即原告乙○○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甲○間因90年度重訴字第71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起訴時訴訟標的價額就上訴人部分核定為新台幣1,529,
933.33元(1732×10600÷12=0000000.33),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4,2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高榮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書記官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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