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504號原告玄○○被告酉○即陳讚成之繼
號r○○即陳讚成之s○○即陳讚成之t○○即陳讚成之u○○即陳讚成之v○○即陳讚成之
樓之6丁○○即陳讚成之己○○即陳讚成之
號2樓乙○○即陳讚成之丙○○即陳讚成之庚○○即陳讚成之p○○即陳讚成之子○○○即陳讚成
號T○○○即陳讚成壬○○○即陳讚成
號戊○○○即陳讚成
樓之2z○○即陳讚成之天○○即陳讚成之地○○即陳讚成之未○○即陳讚成之
號I○○即陳讚成之G○○即陳讚成之A○○即陳讚成之U○○即陳讚成之o○○即陳讚成之
號5樓Z○○○即陳讚成
號X○○即陳讚成之
號d○○即陳讚成之
號e○○即陳讚成之
之1f○○即陳讚成之
之1Y○○即陳讚成之q○○○即陳讚成m○○即陳讚成之c○○○即陳讚成
號甲甲○○即陳讚成j○○即陳讚成之
號h○○即陳讚成之
號g○○即陳讚成之i○○即陳讚成之n○○即陳讚成之
弄3號l○○即陳讚成之辰○○○即陳讚成
樓k○○即陳讚成之a○○即陳讚成之
11樓b○○即陳讚成之
之2甲庚○即陳讚成之甲○○○即陳讚成丑○○即陳讚成之甲辛○即陳讚成之辛○○即陳讚成之K○○即陳讚成之
之10C○○即陳讚成之
號B○○即陳讚成之
號D○○即陳讚成之
號甲戊○○即陳讚成甲己○即陳讚成之
6號甲乙○即陳讚成之甲丁○即陳讚成之甲丙○即陳讚成之L○○
號M○○N○○
巷71宇○○R○○
號2樓P○○寅○○y○○黃○○
號S○○亥○○卯○○
27號w○○
號x○○H○○F○○
6號W○○E○○V○○即 許林才 之巳○○兼許林才之
1衖1弄10午○○兼許林才之
1衖1申○○宙○○
二樓J○○
二樓癸○○
二樓O○○戌○○Q○○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
書記官洪育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