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669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丁○○非訟代理人戊○○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
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5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6年1月3日起至136年1月3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①相對人丙○○於96年1月12日向聲請人借用2,100,000元,又②第三人甲○○邀同相對人丙○○為連帶保證人於95年6月26日向聲請人借用4,8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16年1月12日②100年6月26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①相對人丙○○自97年12月12日②第三人甲○○自98年4月3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①1,948,046元②1,072,356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款契約書影本2件、本票影本1件、授信明細查詢單、客戶貸放款歷史明細表、單筆授信攤還及收息紀錄查詢單為證。
四、惟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就已確定之原債權,僅得於其約定之最高限額範圍內,行使其權利,民法第881之2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本件拍賣抵押物事件經為形式上之審查,系爭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範圍僅限2,520,000元,不及於相對人丙○○、第三人甲○○逾此部分所積欠之債務,從而,此部分之聲請自應予駁回。其餘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8年8月17日
書記官許志杰┌────────────────────────────────┐│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669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71-1│建│1,287.00│10000分之91│└──┴───┴────┴───┴──┴─┴────┴──────┘┌───────────────────────────────────────┐│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669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四│五│合│面│主要│陽│雨│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計│位│材料│台│遮│位││├──┼─┼────┼────┼────┼─┼─┼─┼─┼──┼─┼─┼─┼──┤│001│54│臺南市安│臺南市安│14層樓房│46│30│76│平│鋼筋│12│5.│平│全部│││65│平區建平│平區新南│鋼筋混凝│.0│.8│.9│方│混凝│.7│33│方│││││八街72號│段71-1地│土造│4│8│2│公│土造│3││公│││││4樓之12│號│││││尺││││尺││├──┴─┴────┴────┴────┴─┴─┴─┴─┴──┴─┴─┴─┴──┤│共同使用部分:新南段5436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67││共同使用部分:新南段5437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