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0號原告資褓儲存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孟麒 訴訟代理人 許恒輔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柏宏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121,599元,折合新臺幣(下同)369萬0,530元(以起訴日民國109年1月6日臺灣銀行牌告美元兌換新臺幣現金賣出匯率30.35元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書記官陳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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