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再字第1號再審聲請人 林進發 以上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就本院108年度聲再字第1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再審聲請狀上再審相對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本院108年度聲再字第1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事件,未據於再審聲請狀上載明再審相對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瑞東
法官張筱琪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書記官傅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