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簡字第1425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康領袖廳大廈管理委員會等間請求回復
原狀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肆萬玖仟壹佰
肆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