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聲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甲○○○
號
相 對 人 建佑醫院
法定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戊○○
高雄市立小港醫院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
出訴訟費用,業據其提出清寒證明書1紙,及其配偶、子女
之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共3紙為憑,復經本院調閱聲請人及其配偶、子女之97
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核對屬實,堪認聲請
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依其起訴之內容,本件聲請人
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與上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