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選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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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選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選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所為之判決之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正本關於法院組織欄之法官姓名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蘇義洲、法官黃瑪玲、法官童來好」。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關於法院組織欄之法官姓名部分之記載誤載為「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蘇義洲、法官朱中和、法官童來好」,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蘇義洲、法官黃瑪玲、法官童來好」。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蘇義洲
法官黃瑪玲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柯貞如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