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親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親字第71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丁○○律師被告乙○○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七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育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書記官陳世明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親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親字第71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丁○○律師被告乙○○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七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育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書記官陳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