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7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7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76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2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最高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拾月、玖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8月28日以法矯字第0980034218號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99年1月2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姿利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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