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7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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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7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72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8年度聲沒字第3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零點零叁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扣案疑似海洛因1盒(含包裝重0.25公克、檢驗前淨重0.047公克、驗餘淨重0.039公克),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確含有海洛因成分無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1038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一紙在卷可稽(見98年度毒偵第1230號卷第11頁),足見上開扣案疑似海洛因1盒,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訛。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所為聲請,核與法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芳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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