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91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912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婕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肆仟肆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1912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婕馨│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8.58│││76299││9月20日起│││││元│││││├──┼───┼─────┼──────┼──────┼───────┤│002│新臺幣│王婕馨│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2.6│││8113元││9月17日起││9│└──┴───┴─────┴──────┴──────┴───────┘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婕馨│自民國106年9│││││76299││月20日起按月│││││元││以新台幣1000│││││││元計算之違約│││││││金,以3期為│││││││限。│││├──┼───┼─────┼──────┼──────┼───────┤│002│新臺幣│王婕馨│自民國106年9│││││8113元││月17日起按月│││││││以新台幣1000│││││││元計算之違約│││││││金,以3期為│││││││限。│││└──┴───┴─────┴──────┴──────┴───────┘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19125號)
(一)緣相對人王婕馨於民國104年5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84412元整。
1.其中76299元整,自民國106年0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58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6年09月20日起按月以新臺幣1000元計算之違約金,以3期為限。
2.其中8113元整,自民國106年0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69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6年09月17日起按月以新臺幣1000元計算之違約金,以3期為限。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84412元整,及自上述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釋明文件:附件資料